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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一稽税稽处〔2015〕112号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我局于2013年03月28日至2014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经查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计2654455156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二)经查你单位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收取代办费用金额为254185951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费用”科目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三)经查你单位2009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16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f(四)经查你单位2009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2641385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五)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2月23日将开发的“美晟国际广场”项目转让给了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已经按转让协议办理全部手续,已于2011年12月31日将总转让价款1599980000元全部结清,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六)经查你单位2010年在管理费中支付股东个人车辆保险费用等共计6741414元;2010年收取代办费用240754229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费用”科目中,均未调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七)经查你单位2011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将股东个人名下的汽车三辆计提了折旧费,合计73433172元;2011年收取代办费用共计13431722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费用”科目中;你单位检查纳税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共计183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金额合计317173200元,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0000000
f元,无开具数据发票8张,金额56000000元;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伪造发票及领购单位与发票上加盖印章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共140张,金额131173200元。经检查组外调核实,上述发票票面印章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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