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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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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单项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项勘察、设计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监理服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而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第八条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
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议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计局备案。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第九条
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采用
委托招标的,项目单位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下列编制招
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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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2拥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
招标两种。项目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否则应公开招标。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和职责分工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我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主
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的招投标工作,依法对招投标(比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工程招投标(比选)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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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的职责是:(一)负责核准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投方式);(二)对招标(比选)资质、招标(比选)公告、招标(比选)文件、评标(比选)报告、中标(比选)公示等文件进行认定和备案,并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备案;(三)对规避招标、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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