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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事中管理第四章分类处置第五章行政处罚流程第六章惩戒机制第七章报送制度第八章考核与通报第九章附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规范空头支票处罚,提高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执行效率,维护支付结算秩序,提高社会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指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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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支票的行为。对辽宁辖内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则。第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
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进行处罚。发生在跨行政区划的区域票据交换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支票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处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未经调查核实,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统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起始时点为2017年8月1日。支票签发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票据提入行退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及其之后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自然月,下同)的;(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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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银行向符合上述情形的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支票使用情况合理限制出售支票凭证数量,其中符合第(一)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25张(含25张),符合第(二)、(三)、(四)项中所述情形,出售支票凭证数量每自然月原则上不得多于10张(含10张)。
第七条银行应完善支票凭证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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