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甲方:乙方:贵州
总公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诚信为本、和谐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及时间、数量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每月向甲方指定收货单位贵州
华电
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煤场供应电煤万
吨。在合同执行期,双方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电厂煤炭需求情况,
协商适时增加煤炭供应量并签订补充协议。
二、运输工具及交货方式
乙方利用汽车将本合同约定的煤炭运输至电厂煤场,电厂
向乙方出具过磅单和质检报告。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以电厂汽车衡过磅计量为准;质量由电厂按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可派人到收货地点对采、制工作全程
监督,若不参与,则视为承认需方验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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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乙方交煤时需提供加盖有煤矿销售章及贵州华电发电有限公司电煤运输验票专用章的调运单。
3、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etar20908MJkg(5000大卡千克)为基准。
4、在卸煤现场检验发现有明显大块矸石粒度>50mm、石头或其它杂物的,按照11比例与乙方代表核实计扣;全水分Mt≤10。
5、严禁乙方掺杂使假,一旦电厂查实乙方有掺杂使假行为,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来煤所有煤款及运费;对于分层装车的煤炭,按掺假处理;装车不一致的煤炭,则对两种煤质取样单独化验,若二者化验结果差值低于2MJKg,则按低热值结果作为该车煤的结算依据并进行批次加权结算;若二者化验结果差值高于2MJKg,视为掺杂使假,对该车煤按拒付处理。
6、乙方如对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到货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提出复核,或将收货方留存备份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以桐梓电厂化验结果为准。
四、煤炭结算单价及执行期1、甲乙双方以电厂最新基低位发热量Q
etar20908MJkg(5000大卡千克)基准到厂含税价元吨(含17的增值税发票)下浮43元吨结算。2、煤价与煤质挂钩具体见第五条。3、执行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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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1、计价方式:全月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价。2、计价标准:(1)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etar20908MJkg(5000大卡千克)为基准,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etar>20908MJkg(5000大卡千克)时,每升高041816MJkg(100大卡千克),煤价上浮700元吨;(2)当收到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