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f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适用本条例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范围。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与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
f利民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与机制协调与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与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