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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
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
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等人发起,于年月日
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
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
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
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
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
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
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
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
f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
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
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
县(市、旗、
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
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
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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