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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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二)工法文本;(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六)经济效益证明;(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八)科技查新报告;(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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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