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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8浏览次数:28信息来源:技术中心科技情报所
文号:建质【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
2014年7月16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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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
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
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
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
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
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
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
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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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