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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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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9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规划上报
第六条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7份,电子版1份;(四)评审意见;(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八条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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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九条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保护司,并与保护司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专业审核。计财司和保护司联合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保护司负责。
保护司在收到上报材料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