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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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其中,第二至第十三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申请办证时无施工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资料。承接工程后,企业应立即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第九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三章受理和颁发第十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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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交通、水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