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04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省内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建设(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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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