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会计准则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会计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准则相比,不仅增添了若干新的准则,而且对现行准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使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变革一:增添了若干新准则,形成系统化的准则体系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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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变革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变革三:增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