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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f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2018年1月)
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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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部联合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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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园区申报单位须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同时,组建具有专职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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