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第三人: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
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驳回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f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4.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5.适用普通程序的,落款中的“审判员”可以为“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6.适用简易程序的,落款中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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