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可行性报告
一、政策层面2014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促进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平等和谐医患关系。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明确鼓励医师个人购买执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损害赔偿问题。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通知的出台意味国家层面开启了将医师从公立医院“解放”出来的改革之路,并且明确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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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机构和医师个人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医疗损害或纠纷发生时,各自的责任比例,换言之,医疗机构不再必然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浙江等地改革力度更大,北京市实施的《北京市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大突破是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从过去要取得书面同意,改为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即可。浙江省也正式实施多点执业的新政,明确降低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准入条件,要求医疗机构应允许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同时,首次提出医师自由执业的概念。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允许其在浙江省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可见将医师从固定的公立医院中“解放”出来,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缓解大医院就医压力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二、产品适用范围(一)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在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比较复杂,不再必然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因为医师与医疗机构建立的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合同合作关系,当医师发生医疗损害事故时,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例如,一个医疗团队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非雇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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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系),团队行医时出了医疗损害事故,如果医疗机构在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