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担任。
一、解矫宣告内容一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其中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宣布刑罚执行完毕;三提出社区矫正人员转入安置帮教后的要求。二、解矫宣告程序一宣读宣告室纪律;二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解矫宣告;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解除矫正内容;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五刑满释放人员宣读保证书;六参加宣告的代表表态发言;七填写帮教接茬登记表;
f八主持人宣布解矫宣告完毕。
社区矫正训诫制度
一、谈话提醒。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纪律行为,由司法所负责人调查分析,若属于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个别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f二、口头警告。若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或谈话提醒后又犯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到训诫室说清事情经过,经确认后,给予口头警告,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提醒和口头警告后,一般不变更管理等级。
三、书面警告。若是严重违纪行为或口头警告后又犯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到训诫室说清事实经过,经确认后,做出给予书面警告的决定,并做好谈话记录。《书面警告决定书》要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经书面警告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上调一档管理级别。
四、司法工作人员训诫时要指出社区矫正人员违纪行为,讲清违违犯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后果,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现场学习有关规定并进行考核测试。
五、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应的问题,社区矫正人员辩护、申诉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
f理规定,服从管理,接收教育,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罪服法。二、社区矫正人员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
应当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
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
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五、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
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六、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市),确
需离开的根据有关规定请销假。社区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