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然而,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公司所陆续披露出来的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失误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再一次说明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只有如此,我国的经济增长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
f但是,鉴于当前美国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峻现实,在推进金融体系改革深化的进程中,我们尤其要注意吸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尚未形成规模和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监管体系,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主体,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分工的“三合一”的监管体系;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尤其要注意明晰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机构性监管模式转化为功能性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二者紧密协调的金融监管框架。当然,在改革进程中,我们仍然需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减小金融改革的风险。一方面,加快完善综合经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大力推进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培养,组建具有全球视野的金融监管队伍;另一方面,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尽快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及时、有效甄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继续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惩处制度,严厉打击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