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金融危机看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未来
20081215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金融监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不可否认,30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推进过程中,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到全球经济,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以及美国监管体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们再次敲响了金融风险的警钟。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滞胀”的长期存在和金融“脱媒”问题的严重化,美国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其金融机构逐步拓宽经营范围,打通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防火墙”。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以后,美国改进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学界称之为“伞形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而联邦储备理事会为金融控股公司伞状监管者,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潜在影响等。另外,美国的州政府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监管权限,尤其是对保险机构享有全面的监管权。然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在金融业高度混业经营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监管制度的安排无法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甚至有可能因为其内部的协调和分工不明确而延误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利时机,致使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累加而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以危机的形式爆发。具体来看:首先,这种“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真空,而最大的真空就是各部门的监管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监管重叠和盲区。不仅如此,美国的监管机构太多,之间的权限多有重叠。其次,在监管重叠的同时,监管盲区也不少,例如,CDO债像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其进行监管。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监控。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