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金与利息的适用标准
2009年11月25日2010东方法眼潘振飞1092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案情】甲与乙于2008年6月1日达成借款协议,甲向乙出借5万元借款(已当场支付),月息为15,期限一为个月,如乙逾期不还将要向甲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后乙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力偿还该笔借款,甲诉至法院请求乙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以及约定利息。【分歧】法院经过审理,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尊重甲、乙之间的约定,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的约定作过多的干涉。乙作为违约方,其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自愿接受了该约定,一旦其违约,只要该约定的违约金不违法且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对于本案,可以视为甲、乙之间有两个约定。关于月息15的约定理应给以支持,依据就是199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应当予以保护。关于2万元的违约金也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依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当然也应支持。观点二认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违约金性质主要是补偿性质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得以调整。即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既是违约金性质的必然要求,法律对此也有规范。具体到本案而言,乙违约是客观存在的,但让乙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有显失公平的可能性,应乙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不能主动做出此项决定,应由当事人申请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以彰显公平。但是,当前相关法律并没有一个判断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类似规定,但并不适用于该民间借贷案件,容后详述)。依据相关司法判例,认为违约金与约定利息之和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为准。具体到本案,按照目前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关数据,同期银行最高利息率4倍为162,那么乙应当归还甲5万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据此计算下来,2万元的违约金大部分将得不到支持。【评析】目前法律并没有专门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金高、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唯一的相关规定就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很显然,该规定并没有提供一个具体的标准,在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