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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税种划分中央税制地方税制税收基本法论文摘要:政府间税种的
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针对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还存
在的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税种划分标准不科学等问题,首先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
际需要改革和完善税制,其次要在此基础上根据科学的标准来进行税种具体划分,最后要尽
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种划分在税收基本法中进行规定。
一、税种划分的
概念
税种划分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的重要方式,它是指在税收立法权主
要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前提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根据各个税种自身的特征和收
入数量,把各个不同的税种分别划分给不同级次的政府,即按照税种的归属划分各级政府间
的收入范围。政府间税种的划分不仅是政府间财政利益的分配,而且也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
效率、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税收的行政效率以及地区间的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政府间税
种的划分,不管是单独作为划分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还是作为划分税制的一种
中间手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①
二、目前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现状与问题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发[1993]85号)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
进行了大致规定,使得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地方税体系,相对理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但是,
由于脱胎于旧体制,加之改革转型期的税制改革还不到位,我国当前的税种划分还存在很多
问题,无法真正适应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需要,也大大制约了现有分税制的进一步改革。
(一)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未在法律的层面加以明确,致使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缺乏
规范性和稳定性国外分税制发达国家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这一税收基本问题或
者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或者是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反观我国,却缺少一个规范税收
基本问题并对各单行税法起指导、制约、协调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税种
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前引《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这种行政化的
操作方式大大影响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性与稳定性。中央与地方税种的划分不是法律规
制,仍然是一种行政控制,这使得地方财政仍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地方财权仍不具有稳定性,
与分税制“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清,
收入规模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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