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化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兰考汇通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5生产“证照”不全的。
f6未按公司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7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8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9生产过程中严重超温、超压生产的;严重违反安全操作工艺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生产设备、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未制定劳动定员的;10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11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12违反规定不按时对压力容器进行年检的。13对安全监控、检测、测量等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14没有编制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5未按规定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16危化品的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17未建立防尘、防中毒措施、制度或制度措施不完善的。18有毒、有害物品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19未按规定为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20消防设施不完善或不备用的。21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f第五条生产装置和仓储区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