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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128【实施日期】2013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2013年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次会议选举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五十三人;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副省长七人;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选举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二十六人,其中中央提名十人(中央提名的名额,地方不占用)。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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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六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十四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其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排列:中央提名来我省参选的候选人名单,按中央下达的名单顺序排列在前;省内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名单按提名先后分别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如果所提的候选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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