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和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电梯(包括整机和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f等文件。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技术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条(销售要求)禁止销售、安装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报废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五)无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六)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施工图设计,
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确保设计文件依法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并督促协调电梯制造、安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电梯保修责任和义务;
(三)电梯投入使用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