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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会出现损耗,水分蒸发,因此导致了不足量。尽管所损耗的量没有超出国家标准,但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经营者的行为存在“缺斤少两“的嫌疑。商场在销售此类易引起自然损耗的商品时,一方面要加强进货检查,对部分商品进行质量、数量等的抽查,另一方面要提供良好的商品储存环境,减少商品损耗。相关法律※《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第14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公斤到15公斤重的定量包装商品短缺量应在150克以下;15公斤至50公斤的定量包装商品则允许有1的短缺量。
“临界食品”的最后处理
顾客李先生到超市购物,见某品牌酸奶正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就购买了一组大瓶装酸奶。回家放入冰箱内保存。三天后拆开捆绑的透明胶带准备饮用时,其中一瓶已过保质期,仔细看过之后,李先生发现印有保质期限的一面朝里,自己购买时根本没看到,顾客认为商场有欺诈行为,要求十倍赔偿。
点评分析:本案例中的商品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临界食品”。“临界食品”,即快到保质期的食品。临近保质期和过期食品的监管一直是个难点。按照购物习惯,消费者往往拒绝“临界食品”,实际上食品临近保质期,但只要未超过保质期,仍然是可以购买和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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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这样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食品资源的浪费。国家工商总局曾对“临界食品”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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