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借款交付事实。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为便于查清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宜追加实际收款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款人自认仍应进行审查。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或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分别审查:(一)借款人自认缔结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口头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二)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的,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
f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等情况。上述情况下,因查明事实的需要,还应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自认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5、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着重审查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意思。如借款人父母与子女同作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于事后在借条上补签名的,父母、子女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事后在借款人个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与借款人共同归还借款的,属于债的加入,借款人父母应与借款人一并对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父母签字明确同意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父母的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如借款人父母仅仅是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具有上述意思的,则借款人父母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产生上述债务承担或担保还款的法律后果。6、借款人对借条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举证责任的确定。出借人提供了署有借款人签名且无明显瑕疵的借条,并能证明钱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而借款人认为借条上签名虚假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等举证责任,并现行垫付鉴定费。7、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系赌债的举证责任分配。借款人抗辩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或抗辩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应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债务人对存在上述抗辩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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