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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及建议
作者:姚毅来源:《会计之友》2019年第02期
【摘要】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修订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文章在解读修订背景及意义的基础上,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变化,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个人所得的形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调整税率级距、增加专项扣除和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的建议,包括推动个人所得税向家庭综合征收改革、建立免征额定期调整机制、实施自然人纳税登记制度、建立第三方税收信息提供机制和完善配套制度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调整机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9)02011403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颁布以来的第七次修订。和前六次修订相比,本次修订除了提高免征额外,还在所得形式、扣除项目和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本文在对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明确要求“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正是在上述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的。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推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改变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个人所得则仍然实行分类征收,这一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单一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方式的转变。
(二)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有助于推动消费升级
《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修订以来,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都保持着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月的免征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7,而到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1196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上升为82。同时,我国城镇人口人均负担消费性支出已经从201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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