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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报废制度。
f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对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十三、各地劳动、标准化管理和商业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十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十五、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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