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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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