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617【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628【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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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7
f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规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二、删去第十条。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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