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按其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下当理由不能按其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f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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