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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154
齐鲁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务实高效的辅导员队伍,切实加强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工作部(处)是代表学院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生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党委组织部、学院人事处负责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定编、定岗、职数确定和职务、职称晋升等工作。各系是辅导员的工作单位,辅导员要在所属系党总支领导下、团总支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辅导员任职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f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分辨力;正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
第四条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愿意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采取编制外聘任方式,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面向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公开招聘。
第三章辅导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第七条辅导员的工作内容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等。第八条辅导员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工作,
f寓教育于引导之中;以学生发展指导为主体工作,寓指导于辅导之中;以学生事务管理为基础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九条辅导员的工作目标是:帮助学生确立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引导学生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关注学生个性发展,指导学生优化心理品质,健全人格,提高身心健康素质;激发学生创造天性,促进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增强表达能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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