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能够最快最直接地发现整个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风险,并及时纠正。目前在清洁发展机制上,我国政府承担了立法者、管理者、审批者、培训师、获利者的多重角色,只有建立监督机构,才能够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同时也监督DOE在中国的工作。我国应该建立CDM准入机制,提高咨询中介等实体进入清洁发展机制的门槛。目前清洁发展机制的咨询中介市场比较混乱,除了暴利的因素以外,准入门槛比较低也是重要的原因。由于PDD等文件的制作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几个技术人员就可以成立一个小公司,开发的文件质量很难保证,造成了项目开发的风险。因此,可以通过考试的方式对清洁发展机制领域专业的人员授予从业的资格证,禁止无证上岗;对成立清洁发展机制咨询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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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条件加以限制,对咨询中介公司能够开发的领域加以考察和明示,因为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精通全部15个领域的业务,在其营业执照上面应该明示可以服务的领域。笔者认为应该把《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由政府最后收取部分减排收益的规定,改为征收清洁发展机制减排收益税。变费为税可以改变政府与民争利的形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可以同时既承担项目审批者的角色又承担最后获利者的角色。这样可以提高国内项目审批的质量,避免明显不合格的项目到了执行理事会才被拿下,可以减少不合格项目的开发成本。(3)在争议解决问题上由于减排量是一个类似于期货的交易,第一计入期从2008年1月才刚开始,因此,我国的法院还没有审理过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的纠纷。但是,出现争议是必然的事情,清洁发展机制涉及到政府、联合国、国际机构、国内企业,性质比较复杂,出现争议以后既可以通过政府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目前我国实践中出现问题大多是找政府的,比如说DOE的审核员出现了滥用职权的问题,是由政府出面的。但是,如上所述,政府也是获利者之一,能否做到中立公正很难保证。如果找法院的话,又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管辖的问题、专业技术性问题和执行的问题等等。因此,笔者建议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争议最好选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目前需要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仲裁员,建立能够处理清洁发展机制问题的仲裁员队伍。(4)其他方面目前最稀缺的还是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专业人才。在清洁发展机制人员培训方面,我国政府在各地进行了多次的能力建设,普及CDM知识。但目前清洁发展机制专业的人才还是十分匮乏。清洁发展机制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基本上呈“北风、南水、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