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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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第十六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第十七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第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责任制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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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
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公司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五条各级企业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
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级企业逐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各企业,在签定的代管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安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同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企业依据管理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