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报告。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第六条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第七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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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八条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目标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人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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垮坝与重大垮(坍)塌。主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重大火灾。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第十四条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垮坝及垮(坍)塌事故。不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第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