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作者:田树森律师时间:2011年03月20日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2008年以后市内6元天;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70;二、出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三、辅助器具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工伤医疗期间,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五、伤残定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分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第三十二条)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4个月;二级本人工资22个月;三级为本人工资20个月;四级本人工资18个月;二)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本人工资85;三级本人工资80;四级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输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七、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经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