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一、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1、《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和的增长逐步提高。”2、《教育法》第5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经费逐步增长,保证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3、教师资格由有四个要素构成。、、、和
4、《高等教育法》第4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解释题(每题4分,共16分)1、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2、教育法律体系
3、学校教育制度
4、产教结合原则
f三、简答题(每小题10,共40分)1、简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简述立法宗旨的内涵和我国《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3、述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4、简述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力。
f四、论述题(两题任选一题,20分)1、试述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
2、试述依法治国与我国人的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14分)2001年山东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北京市和上海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高出100多分,山东省青岛市有三名考生考分在450分左右。根据山东省的高考分数线,这三名考生只能录取电大等专科学校;而这三人如果在北京或上海则能录取相当不错的本科学校。为此,这三名考生以教育部确定的以省划分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做法违反了我
f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等原则,侵害了其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障其平等的受教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这三名考生应当向教育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应当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为由,驳回了该三人的起诉。请运用教育平等权的理论,论述这三位考生主张自己的教育平等权是否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f2003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卷
一、填空题(共同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1、《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