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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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教材编写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审定与推荐工作。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负责考核发证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对象及工作分工:(一)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44号执行。(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四)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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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第二十八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二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培训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