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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进行初审;(二)省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申请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内容报送市安监局初审。(二)市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三)省安监局组织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查组,《江按照苏省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安监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业务范围,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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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八条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和专家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第十九条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申请程序由各市安监局制定。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培训种类及范围办班、培训、发证。已取得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需新增培训工种项目时,应报经省安监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新增工种项目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省安监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资质审核,每年公布年审的项目内容。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安监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培训资格。第二十三条对安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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