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示范文本目录
1前言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3编制主要依据4执行计划
4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42管理制度的建立4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44资金支持计划45培训计划5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5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52强条的执行检查1检查的主要内容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5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531检查方式1)重点关键部位日常检查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3)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阶段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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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主管上级检查532检查计划5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55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56整改闭环管理6附表附表1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附表111~8土建施工质量附表121~2土建施工安全、环境、卫生附表131~3机炉安装及验收附表141~2电气安装及验收附表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封面附表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通用,土建)附表4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附表5: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附表6:安装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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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火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示范文本(正文)
1前言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
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在“质管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