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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签证及反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所称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情况下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项:1、有明确的工程指令,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2、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3、由项目部直接安排承包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4、按照合同,本应由某一承包单位完成,因故由另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5、在完成后难以证实的合同内或合同外工程,而日后可能由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6、某一承包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承包单位索赔,而需由公司证明的事项。7、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项。第三条签证单的完整性要求
1、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11签证事项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12签证提交日期。13执行签证事项的工作联系函、变更通知及其他书面文件。14签证事项及完成情况简述(必要时附图说明)。15涉及经济补偿或工期延缓的数量(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及清晰的计算式)。16承包单位经办人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不予受理:21内容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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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对事项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23签证单内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24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第四条签证的工作程序
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一一监理人初核后一一项目工程师审核(经办人)项目决算审核人员复核一一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一一签证报告返还给承包人和监理人。第五条时限
1、承包单位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签证单。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项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有权拒收。2、监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交项目部审核。5、项目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6、需公司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的,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7、特殊的签证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要分批签证。第六条审核
1、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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