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1、总则11为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维护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各级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结算及决算,保障参建各方的利益,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鲁能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现场签证可视为补充协议,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解释权,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13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和规范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14凡违背现场签证管理规定的,追究现场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15施工承包商至少应在事后的5天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建设单位将不再给予现场签证及调整现场签证的内容。
2、工程现场签证的定义和范围21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2.2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的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只对以下内容进行现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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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221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新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22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223由于设计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224施工图(预算)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指图纸中只定性说明而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
3、现场签证的工作原则31原则上本工程不允许出现现场签证,对必须出现的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管理原则。3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明确各自“授权代表”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更换“授权代表”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建设单位或(和)监理公司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授权人签发的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33现场签证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施工承包商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审核部门进行复核。34以下情况不得进行签证:341能够在施工图纸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以及能够通过设计变更进行明确的工程内容不予签证。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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