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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吃人不留骨!法官讲钱不讲理!最高法院也造假!司法黑暗申诉难!
一、霞山交警部门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吃人不留骨!
我叫韩培飞,2004年8月26日开摩托车到霞山东新纺织品市场进货。东新纺织品市场在公路左边,市场前约120米路段有两个交叉路口(按行车先后称作“第一路口”和“第二路口”)。我原想从“第一路口”人行道过车路,到路中间,想到从“第二路口”进纺织品市场更直接,当时路上前后左右都没有车走,便开车转入快车道借道行驶。直行了100多米,被刘景中驾驶超载百分之两百的重型自卸车,从190多米远后面借道快车道(查刘景中笔录能证明)违章超速追上撞倒,穿越“第二路口”斑马线拖了20多米,致全身重伤、肝肺破损、胸骨断、右手全截肢、左手残的严重事故。
交警现场取证:自卸车刹车痕长为248米(注:违章超速的证据。参考资料,该路段正常行车刹车痕长应小于9米。);两个撞击痕迹分别在“自卸车车头前面近中间处”和“摩托车后部中点偏右处”;摩.托.车.被.撞.击.后.才.出.现.“不超过5度的左偏度”(看下文证明)。
明显是一宗自卸车多重违章,追撞前车后部,应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就有规文:第20条“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后部的,全责。”霞山交警部门却只认定刘景中驾车超载、路口行车不注意安全,隐瞒其违章超速行为;把我驾车直行捏成违章变道,平分责任。事发时,现场摩托车究竟是“直行”还是“变更车道”?请看下面铁证与分析:
(一)、交警现场拍照(拍照约11页),从第7页下图,能清楚看到“摩托车上的撞击痕迹在其后载物架后边偏右处”,图下也注明“二.轮.摩.托.车.后.碰.撞.痕.迹.”(见附件)。(二)、《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注:经查实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3点,约200个字和7组数据,见附件。):从第2点:“自卸车的左前轮刹车痕始点至路边距离为745cm”和第3点:“自卸车车头右入9596cm处(即近车头中间)的撞击痕迹”(注:行家告知自卸车左右轮距约为2、2米)。由此可以推算出“摩托车是在至路边距离约为630cm处(即快车道中间)被撞击”。从“摩托车被撞处至路边距离约为630cm”与第2点:“摩托车倒地刮痕始点至路边距离为680cm”,能算出“两者至路边距离差约为50cm”;再从“自卸车左前轮刹车痕长为2480Cm”和“摩托车倒地刮痕长为1610cm”,能算出“‘自卸车刹车痕始点’到‘摩托车倒地刮痕始点’的距离为870cm”。由此可以看出“摩托车被撞击后,偏左、加速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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