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教自行社章程
971105九十七年年度第一次社大通
第一佛光大提倡正休活,宣能碳理念,教情感,促身心健康及健魄,成立「佛光大教自行社」(以下本社)。第二具下列格者,均可申本社:一、二、一、二、三、四、本校制工、退休人暨眷。本校案聘任人暨眷。遵守本社章程及。任本社所指派及工作。按。其他之。
第三社如下:
第四社有反本社章程之行或不遵守社大之,得由社予以警告或社大予以除名。第五社得以面明理由向社明退社。第六社出社或退社,已之用,不予退。第七本社社大最高力,由全社之,其如下:一、二、三、四、五、六、七、或免社、副社。定及修本社章程。入社、年之及方式。年度活、告及算、算。社之除名分。之分。其他重大事之定。
第八本社置社一人、副社一人,由社大就基本社之本校制工中生之,任期一年,得任。第九本社社,理本社社,指督所社推展社,召社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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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主席。副社襄助社推展社,於社假,任社。另置事1人,襄助社推社助各活。第十本社文、及活三,各置一人、事若干人,均由社就社中遴聘任之,各如下:一、二、三、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文:文、案管理及等。:、收支、事及保管等。活:本社活及路安、策及招募等事宜。本社各部均,但有必需之公用,由社之可支付之。本社得聘若干人,提供技或活之指及。本社社大分定期及性,均由社召集。定期每年以召社大有社二分之一以上人出席始得,出席社代表半
一次原,由社或四分之一以上社提召之。之同意,始得;但解散本社之有全社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第十五第十六一、二、三、四、第十七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