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认真履行)和部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制定《条例》,加强立法保护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08年4月2日,经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条例》的立法依据《条例》的立法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同年,《文物保护法》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了规定。2002年修订《文物保护法》时增加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内容。这是对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从认识到实践的一个新发展。由于保护工作与城乡建设密切相关,《城乡规划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也作了原则规定。《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其中,《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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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