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工作滞后,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权威性不够。一方面,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滞后于开发、建设活动,致使规划失去效用。目前,仍有一些历史文化村镇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随意性大。另一方面,保护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有的规划内容深度不够,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线”和“面”的保护,导致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另外,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程序不完善,规划的权威性不高,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十分严重。三是,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陈旧简陋,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对自身拥有的历史建筑底数不清,对历史建筑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了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的开展。很多历史建筑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而且维修责任不明确,这为保存其完整性带来了困难。有的地方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对历史建筑修缮的补贴,加之按照传统工艺和形式进行修缮成本较高,一些极有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坍毁,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四是,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规范。所以亟需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为了解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保护工作,改变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滞后、管理薄弱的状况,原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在总结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03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门和北京、上海、四川、安徽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多位专家的意见,先后赴浙江、江苏实地听取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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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还征求了所有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注:镇江市也参与该条例的讨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