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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1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
f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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