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双方;2.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3.组织作弊者;4.偷盗试卷者;5.请他人代考者;6.代他人考试者;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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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对考试作弊未遂的学生,视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可以比照既遂者减轻或从轻处理。
第八条考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告之家长,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已经享受过各类资助的,凡在考试过程中有记大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资助款将追回,用来资助其他品学兼优的贫困生。
第九条对没有我校学籍的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从严处理。
第十条在校期间,凡第一次有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者,第二次又有考试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记过处分及以上的学校要办专门的培训班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学习相关制度直至考试合格。同时签订家长告知书,并回家反省至少一周,以后考试编排违纪学生专门考场。
第十三条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记过处分及以上者全部记入普通高中生政审档案之中,并于学籍、毕业证、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大学助学贷款挂钩。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一条由主管政教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政教主任、教务主任组成学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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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当事人姓名、考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写成书面材料。被举报者,通过调查后,作为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以书面的形式将考场情况及违纪考生的试卷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政教处负责人。
第四条每场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研究处理(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
第五条政教处在校内相应公告栏内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第二条本规定从2011年7月起执行。
学校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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