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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当场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并处于开机状态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3.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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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因第一条1-7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4.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5.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6.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7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者。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4.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6.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7.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8无故缺考者。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1.考试过程中传接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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