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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1亲属(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2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4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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