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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
前言《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试行)是为适应新形势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需要而制定的。本办法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和《山东省水文图集》的有关分析成果,在原山东省水利局暴雨洪水组1979年6月编印的《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方法》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在山丘区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复核、控制运用、加固设计等工作中应以本办法为主,其它各法可作验证参考。本办法提供了洪峰流量、洪水总量以及调洪演算方法,适用我省流域面积在1到30平方千米的小型水库保安全洪水核算使用。对有闸控制或流域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小型水库,应使用《山东省大、中型水库防洪安全复核洪水计算办法》进行核算,设计洪水流量过程应采用瞬时单位线法,其中流域面积小于50平方千米的水库时段长建议取05小时,瞬时单位线参数M1与05小时单位线关系表可参考《山东省水文图集》。流域面积小于1平方千米的小(2)型水库,应按本办法计算的洪峰、洪量分别加大10后,再进行调洪。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结合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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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
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选取。小型水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山区、丘陵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按表1选用。平原、滨海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按表2选用。
当山区、丘陵区的小型水库坝高低于15m,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且失事后对下游防洪影响不大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区的小型水库坝高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小(1)型、小(2)型水库的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重现期分别取20年、10年。
表1
山区、丘陵区小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表
不同坝型
水工建筑物级别
设计标准
校核标准
(洪水重现期年)(洪水重现期年)
小(1)型4级
50~30
1000~300
土石坝
小(2)型5级
30~20
300~200
特别重要小(1)型(3级)
100~50
100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小(1)型4级小(2)型5级特别重要小(1)型(3级)
50~3030~20100~50
500~200200~1001000~500
表2
平原、滨海区小型水库设计洪水r